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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拍賣中,一些有價值的域名往往能賣個好價錢,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後注冊的域名與他人已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此種情形是否構成侵權?即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標權而阻止非商標權人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域名?筆者認爲,域名和商標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商標權人並沒有將商標注冊爲域名的專有權,商標權人已注冊某一商標並不表示其有權直接將其商標在互聯網上作爲域名使用。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必然的直接延伸到域名領域。目前也無任何國家在商標法或相關法律中明文規定,以他人的注冊商標去進行域名注冊就必然構成違法或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爲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標准是:(1)注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制、模仿、翻譯或音譯;(2)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誤認。但是,如果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注冊商標相區別,則不能認定爲侵權。 [9]由此可見,此司法解釋規定,判定侵權,起決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標的行爲在消費者的消費選擇過程中産生的實際影響或是對商標所有人商標顯著性造成的實際損害。筆者在此結合上述標准,從域名注冊人的主觀意圖角度來區分域名注冊的“善意”與“惡意”,進而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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